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人员(包括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的原则;
(四)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落实。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考核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按季度平均发放,如股东单位对其委派的董事领取津贴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内部董事: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或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岗位目标、行业薪酬水平、能力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与岗位履职尽责和出勤情况挂钩兑现,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月度、年度(和/或季度)累计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月度、年度(和/或季度)累计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3、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新增利润(或超额利润)分享、关键任务(和/或专项)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按公司依据流程批准的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薪、减少发放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按公司规定应该给予降薪、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的情形。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评价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酬增幅水平和同地区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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