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建投 指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
本次发行 指 建投能源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恒通热力 指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鲜鲜坊 指 河北鲜鲜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运河迎宾馆 指 沧州运河迎宾馆有限公司
河北建投集团 指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国资委 指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际大厦酒店 指 河北国际大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西柏坡发电 指 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西柏坡第二发电 指 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热电 指 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热电 指 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准能发电 指 建投国电准格尔旗能源有限公司
定州热力 指 建投能源定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河北热力 指 建投河北热力有限公司
恒兴发电 指 衡水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衡丰发电 指 国能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热电 指 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秦电公司 指 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龙新热力 指 承德龙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裕光煤电 指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燕赵储能 指 河北燕赵储能有限公司
建投财务公司 指 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国能定州发电 指 国能河北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兴泰发电 指 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汇海融租 指 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绿能 指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说明书》
报告期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6 月 30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建投能源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建
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5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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