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
公司”、“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下称“基层企业”)应对汇率风险所采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和作业程序,规避汇率变动风险及控制汇兑成本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基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远期结汇(锁
汇)、期权、掉期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正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基层企业,未经集
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或授权,基层企业不得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集团公司及基层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企业开展本办法所述业务,应严
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企业开展本办法所述业务,仅限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套期保值,严禁投机交易;仅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遵守境内外监管要求;建立“审批-执行-监控-处置”全流程风控,设定年度交易额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情况。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
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签署的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但不超过 3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累计合同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禁止操作。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损益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2、集团公司每年度制定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额度预算,纳入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预算中。
3、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额度预算并监督执行情况。
4、集团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集团公司财务监管中心资金融通部统一管理,涉及该项业务的各事业部负责具体实施。
5、集团公司财务监管中心会计核算部负责指导业务结算和账务处理。
6、集团公司投资者关系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事业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以稳健为原则,结合外币预测结果,以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为原则,根据境内外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提交集团公司资金融通部审核。
2、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批远期外汇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3、集团公司资金融通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下达批复文件给到事业部,事业部向金融机构询价,并确定交易价格。
4、事业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交易指令一致,若出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
联系金融机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资金融通部报告,资金融通部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汇报。
5、应建立并更新远期外汇交易相关的台账,对每笔远期外汇交易进行登记,记录交易品种、对手方、金额、期限、盈亏、保证金等信息,实时更新,定期核对。杜绝违约风险的发生,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6、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账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及时确认损益,确保账实相符。
7、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集团公司投资者关系室。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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