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
策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在规范中发展,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比例的独立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10%以上的;
(八)公司签订重大商业合同,总金额在公司净资产 10%
以上、20%以下的;
(九)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审议担保金额以下的担保。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
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可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
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八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
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5%以上;
(二)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5%以上;
(三)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的 10%以
上。
(四)单笔融资在公司净资产 30%以上;
(五)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二)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三)《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议案;
(十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议案;
(十五)公司签订重大商业合同,总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以上的。
(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十七)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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