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不含本数)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合伙企业参照适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制度。
控股子公司依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三会及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有权依照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可根据需要对其委派或推荐的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出适当调整。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依照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所在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可通过公司派出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其章程的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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