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拥有的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表决前宣布该轮的应选董事人数,并根据该轮选举的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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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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