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系公司根据总体
战略规划、产业结构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通过受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占其注册资本 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且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及虽
持有其股份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实施管理,
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依法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或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公司治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决策、
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在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前,应当
提交公司或子公司所属党组织履行对应的前置研究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实施方式由参股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发起设立、股权受让、划拨等方式)必须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九条 设立子公司,必须按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
投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子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单一股东的除外,下同)、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未设监事会的为监事,下同)或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实现对子公司的治
理管控。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依法保护股东利益、有效监督子公司运作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但公司原则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控股子公司全部董 事过半数,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等人选。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 况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推荐,具体由公司组织人事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干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出席或列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或股东会,参与决策,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 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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