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5]AN06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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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5]AN066-1 号
致: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或“中迪投资”)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78号”《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深交所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回复《问询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贵公司,其所提供的证明或文件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中迪投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4.受限于本所律师所获得的资料及法律尽职调查手段,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及本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律师未能获取的资料和/或无法采取的核查手段的事项,不包含在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范围之内。
5.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文件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贵公司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年报显示,你公司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3.05亿元,其中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比达99.97%,较上期增长429.58%,毛利率为0.03%,较上期减少1.55%。
(1)请你公司列明房地产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时间、每平米均价、销售面积、涉及户数、客户是否涉及关联方等。同时请结合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所在
地同类型房产项目销售单价以及去化情况,说明本期你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是否公允,业务收入大幅增长是否合理。
(2)请列示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并结合你公司业务开展情况、销售单价、成本结构等情况,详细说你公司毛利率接近于0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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