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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9:44:00 股吧网页版
西安旅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证券代码:000610 证券简称:西安旅游 公告编号:2025-30 号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45,708,808.2元及案件受理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后续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于近日收到甘 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置业公司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木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西河滩社会福利院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蔡忠伟

(二)诉讼事由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承包给被告(反诉原告)进行施工,由于被告(反诉原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按进度完成当期施工量,原告(反诉被告)于2024年7月16日向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22日被告(反诉原告)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审查后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三) 诉讼请求

1.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3,004,027.55元;判令被告赔偿因逾期施工导致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2,316,580.44元及其他损失1,250,683.49元;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款47,158,559元及利息;反诉人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6,554,14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708,808.2元;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5,708,808.2元范围内对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
件受理费321,956元,减半收取160,9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326元,由被告(反
诉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652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2,020,716.74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8%。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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