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07
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指派徐大圣律师、刘乃嘉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
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形成有效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1-80),公司定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星
期四)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2:50 在公司会议室(北
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6 号朝阳 MEN1101)如期召开,公司与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波主持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98 人,代表公司股份 42,244,0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048%。其中:
1、根据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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