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情况、个人履职、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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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情况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相关规定领取相应报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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