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67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一审判决已驳回襄阳市汉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襄阳汉江股权投资”或“原告”)对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美谷”或“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襄阳汉江股权投资因合同纠纷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回购原告持有的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色纤维”)4.5946%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包含投资本金 34,000,000 元、
投资收益(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全部股
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5%计算。扣减减免收益 510,000 元,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投资收益为 8,670,000 元。合计股权回购款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 42,670,000 元);
3、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024 年 12 月 22 日应支付的股
权回购款 42,092,465.7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起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 1,565,839.73
元);
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赔偿原告律师费 42,000 元;
5、判令被告田汉对被告京汉控股上述第 2、3、4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2025 年 11 月 13 日,京汉控股和田汉向襄城区法院出具《追加被告申请书》,
请求追加九州美谷为(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案的被告,理由如下:由于京汉控股、田汉与九州美谷签订了《债务解决框架性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丙
方(即九州美谷)同意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指定主体承接回购湖北汉江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股权的义务,并免除丁方(即京汉控股)、戊方(即田汉及其配偶)在《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回购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的回购义务”。因此,京汉控股、田汉认为,九州美谷向田汉、京汉控股承诺承担回购金环绿色纤维股权之义务,已构成债务加入,如襄阳汉江股权投资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九州美谷应就本案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故,京汉控股、田汉向法院申请追加九州美谷为本案被告。公司因此收到襄城区法院
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披露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收到襄城区法院出具的(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京汉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的投
资本金 34,000,000 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22 日止的投资
收益 8,092,465.75 元,共计 42,092,465.75 元;
2、京汉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以股权回购款的投资本金 34,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20%标准计算);
3、京汉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损失(律师费)4,200 元;
4、田汉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所确定的由京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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