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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9 17:36:00 股吧网页版
*ST美谷: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0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28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 1.5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6,212,068.98元及利息、应收罚息、违约金及相关权益等共计 154,731,012.31 元;判令被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第
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6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冀 01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 126,212,068.98 元,利息、应收罚息合计 28,491,150.20 元,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合计 27,793.13 元,律
师费15万元,及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26,212,06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15%计算);

2、被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本金126,212,068.98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6,955.0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792 元,由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821,163.06 元。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
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冀民终
713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李莉、田汉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即奥园美谷公司发布的系列公告,可以证实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裁定受理奥园美谷公司破产重整案,2025 年 12 月 26 日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并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在上述破产重整程序中,被上诉人信达资产公司已申报的债权包括案涉担保债权,向破产管理人出具了《关于后续信托受益份额领受安排的承诺函》。基于上述事实,上诉人李莉、田汉主张案涉债权本金已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清偿,各保证人对本金部分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信达资产公司则主张虽然重整计划
已执行完毕,但未实际获得认可偿债资源,不影响上诉人李莉、田汉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鉴于上述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上诉人李莉、田汉以及一审被告奥园美谷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有直接影响,故相关案件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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