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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8:21:02 股吧网页版
*ST美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33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公司涉案金额:33,095,291.13 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原告)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冀1002 民初 1431 号,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3,152,354.74 元及罚息、复利;判令被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田汉、李莉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 30 万元;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等。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信达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
7 项债权项下的本金人民币 81,923.17 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剩余 7项债权除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

上述案件被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粤 0106 民初 25372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债务本金 33,095,291.13元;

2、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债务罚息;

3、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

4、被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田汉、李莉、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田汉、李莉、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3,89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李莉、惠州狮峰实业有限
公司、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
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
01 民终 22333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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