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6
关 于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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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112 号”《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查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上市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仅对本次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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