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可能对公司、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及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制度制订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事项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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