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或互相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对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审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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