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达到本条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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