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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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及本次注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5
2 关于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 6
3 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8
4 本次注销及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 10
5 结论意见 ......1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6]证券字 2025-011-3-1
致: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以及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或向本所口述、说明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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