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81 号
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子山路 116 号;
马伟进,时任恒立实业董事长;
吕友帮,时任恒立实业董事、总裁;
马立伯,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张 华,时任恒立实业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
王庆杰,时任恒立实业副总裁;
文 亮,时任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胜互通)副总经理;
巫 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邓 畅,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蒋哲虎,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李 滔,时任恒立实业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王 达,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管黎华,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柯玲玲,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王幸辉,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黄 威,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黎晓淮,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陈 洪,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刘 敬,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杨 艳,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及本所查明,恒立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恒立实业为了扩大收入规模,以全资子公司恒胜互通为平台,协调供应商及客户,通过虚构交易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乙二醇贸易业务。2020 年至 2023 上半年,公司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2705.71万元、18096.81 万元、13565.58 万元、5119.1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4.24%、52.27%、55.08%、47.77%;分
别虚增营业成本 22017.39 万元、17512.21 万元、13231.68 万元、4941.1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7.53%、53.9%、55.45%、50.43%。以上行为导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立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恒立实业时任董事长马伟进,时任董事、总裁吕友帮,时任副总裁王庆杰,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张华,时任独立董事王达,时任监事黎晓淮、陈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对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
恒立实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李滔,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
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
恒立实业时任董事巫婷、邓畅、蒋哲虎,时任独立董事柯玲玲、管黎华,时任监事刘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
恒立实业时任董事马立伯,时任独立董事王幸辉、黄威,时任监事杨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
恒立实业全资子公司恒胜互通时任副总经理文亮,全面负责执行乙二醇贸易业务,协调恒胜互通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及客户,其行为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马伟进给予公开认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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