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2
[本
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
如中文译本之文义与英文原文有歧异之处,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公司法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TOMO Holdings Limited
之
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大纲
(根据2017年6月23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
1. 本公司名称为TOMOHoldings Limited。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的办事
处,地址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Islands。
3. 在本大纲下列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的成立宗旨并无限制,包括但不
限於:
(a)於其所有分公司行使及履行控股公司的一切职能,并协调任何不
论在何处注册成立或经营业务的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或本公司或
任何附属公司为其成员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任何公司集团的政策及行政事宜;
(b)作为一家投资公司行事,并就此根据任何条款(不论是否有条件
或绝对),透过最初认购、招标、购买、交换、包销、加入财团
或任何其他方式认购、收购、持有、处置、出售、处理或买卖由
任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任何政府、主权、管治者、专
员、公共机构或部门(最高级、市政级、地方级或其他级别)所发
行或担保的股份、股票、债权证、债股、年金、票据、按揭、债
券、债务及证券、外汇、外币存款及商品(不论是否缴足),并遵
守催缴要求。
4. 在本大纲下列条文的规限下,根据公司法(经修订)第27(2)条的规定,
本公司拥有并能够行使作为一个具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一切职能
(与是否符合任何公司利益无关)。
5. 除非已取得正式执照,否则本大纲不允许本公司经营须根据开曼群岛
法律取得执照之业务。
6. 本公司不可於开曼群岛与任何人士、商号或法团进行交易,除促进本
公司於开曼群岛以外地区之业务者外;但本条款不应被诠释为禁止本
公司於开曼群岛促成及订立合约及在开曼群岛行使一切对其於开曼群
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所必要的权力。
7. 各股东之责任以该股东所持股份不时未缴付之款额为限。
8. 本公司之股本为100,000,000港元,分为1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1
港元的股份,而本公司在法律允许之情况下有权赎回或购入其任何股
份、增加或削减上述股本(须受公司法(经修订)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的条文所规限)且有权发行其任何部分的原本、赎回或增加股本(无论
是否具有或不具有任何优先权、特权或特别权利,或是否受限於任何
权利的延後或任何条件或限制);因此,除发行条件另行明文宣布外,
每次发行之股份(无论是否宣布为优先股或其他股份)均享有上文所载
之权利。
9. 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所载之权力取消於开曼群岛的注册,并以存续的
方式於另一司法管辖区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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