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肖维维
本人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公正、认真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基本情况:1980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民盟。2008 年至 2012 年
任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2 年至 2013 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3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
理,2015 年至 2016 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 年至 2017
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律师,2018 年至今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0 年 7 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情况
2025 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子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本人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
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关注公司运营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
沟通,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会上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针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认真了解、审慎研究,充分发挥专
业优势,与其他董事、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积极沟通,独立、客观、审慎
地行使了表决权,不存在弃权、反对或回避的情况,未对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提
出异议。同时,本人针对公司聘请年度审计服务机构、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对
外投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审慎发表了表决
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对于我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
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2025 年,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的具
体情况如下: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董事 本报告期应 现场出席董事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会
姓名 参加董事会 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次数
次数
肖维维 7 3 4 0 0 否 3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