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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民主管理与劳动管理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原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兵总体〔1996〕368 号《关于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 B 股的批复》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函〔1996〕71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 31 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320X6。

第五条 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
资股 25000 万股,于 1996 年 1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长安汽车

公司的英文名称:CHONGQING CHANGAN AUTOMOBILE CO., LTD.

英文简称: CHANGAN AUTOMOBILE

第七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邮政编码:400023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14,086,060 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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