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程序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相关事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18,564 股。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因《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本所认为,除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事由、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回购的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原激励对象中 1 人发生退休情形,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根据《激励
计划》及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
分 1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 42,000 股调整为 54,600 股,其中 36,036
股已解除限售,剩余 18,564 股尚未解除限售。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8,564 股,占本次回购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三)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