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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2 18:21:21 股吧网页版
长安汽车: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6-1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种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

2.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16 元/股,
回购 B 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6.17 港元/股,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和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4.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含)且不
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其中,回购 A 股不低于人民币 7 亿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 14 亿元(含);回购 B 股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5.回购股份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回购股份合计数量下限为 9,574
万股,上限为 19,149 万股。其中,回购 A 股股份下限为 4,079 万股,上限为 8,159
万股;回购 B 股股份下限为 5,495 万股,上限为 10,990 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7.实施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如本回购方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审议未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 B 股股份使用资金为港元,需取得外汇管理部门对本次回购涉及购付汇的同意,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港元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 B 股部分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5.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前景及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当前财务状况及经营规划,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进行回购。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进行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7.1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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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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