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6-20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在长安汽车金融城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会 议通知及文件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通过邮
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8 人。会议由董事长朱华荣先生主持 。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为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 四十条、第五十七 条 、第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 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减。
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4)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 9.5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和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5)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553,256,302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拟由中国长安汽车全部认购。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变化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 行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十八个月的限制。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间,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限售期结束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6,700.00 万 元( 含本数),在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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