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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将

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下午 2:00 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 61 号金融城 2 号 T2 栋
长安汽车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3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0 人,代表股份 3,726,273,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901%;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3,650,226,056 股;外资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3 人,代表股份 76,047,092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948人,代表股份 234,64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1%;其中,内资股
股东 4,796 人,代表股份 178,462,928 股;外资股(B 股)股东 152 人,代表股
份 56,182,553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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