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6-28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其中,回购 A 股不低于人民币 7 亿元(含)且
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含);回购 B 股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 6 亿元(含)。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7.16 元/股,回购 B 股股
份的价格不超过 6.17 港元/股。具体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情况为准。实施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
次会议、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 B 股股份使用资金为港元,需取得外汇管理部门对本次回购涉及购付汇的同意,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港元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 B 股部分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前景及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当前财务状况及经营规划,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进行回购。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进行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7.16 元/股,回购 B 股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 6.17 港元/股,均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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