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的董事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有效调动董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确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
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先行审议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董事考核周期为一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的岗位胜任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九条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设立董事专项奖励。
公司董事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董事年度薪酬标准。董事长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绩达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其他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领取相应的薪酬;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位以及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的合同领取相应的薪酬。其他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包括子公司)无任何兼职的,不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董事绩效薪酬采取递延支付机制。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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