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6-19)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26),并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
上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12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地
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72,339,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21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31人,代表股份15,772,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7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6人,代表股份
188,112,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8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
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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