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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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专项审核报告
目 录
一、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专项审核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第 5—9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6 页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7-9 页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专项审核报告
天健审〔2026〕11-431 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高新发展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93 号)的相关规定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并确保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高新发展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实际情况,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高新发展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93 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高新发展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四、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高新发展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93 号)的要求之目的参考使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执行审核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无关。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核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复印件仅供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431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431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431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邱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431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李元良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431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阮响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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