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30 19:14:41 股吧网页版
钒钛股份:《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2
第三章 职 责......5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7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8
第六章 关联交易管理......17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9
第八章 附 则......2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书面协议原则;

(四)关联人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其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
中,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