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于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二)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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