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6
公告编号:2019-060
证券代码:83289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个人股东提供原值鉴证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2019年第55次会议审核结果,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审核通过。
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为顺利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个人股东提示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的,请按照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
公告编号:2019-060
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中关于申报股票原值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股份初始登记申报文件的要求,需报送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个人股东成本原值的鉴证报告。
请各位股东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先发到公司邮箱ipojingjin@126.com,并将鉴证报告原件寄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证券部,曹玉梅收,0534-2758995”;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19年7月5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申报。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