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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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082 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周羽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递交的《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
提案函》,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述网站上披露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14:30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4,697 人,代表股份 6,483,713,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517%,均为截止至 2026 年 5 月 6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6,113,008,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8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686 人,代表股份 370,705,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96 人,代表股份 371,580,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0%。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7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86 人,代表股份 370,705,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4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6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 2026 年度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 2026 年度商品类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并追认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6 年度金融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
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有色集团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出,其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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