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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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19 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23 日和 2025 年 5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4:30 在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1,868 人,代表股份 6,892,475,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967%,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5 月 9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6,112,145,3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8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865 人,代表股份 780,329,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 2025 年财
务预算安排的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5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 2025 年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购销、服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5 年度金融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调整投资控股有色财务公司实施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有色财务公司拟与有色集团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公司关于调整投资控股有色财务公司实施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有色财务公司拟与有色集团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新增临时提案,由持有公司 47.77%股份的控股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其余提案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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