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
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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