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管理、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该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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