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诚信意识,实现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负
责统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的实施;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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