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同时,为完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制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形成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当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即生效。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
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制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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