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顺发恒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其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
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的,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