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
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董事长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董事长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即生效。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
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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