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存在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