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应为独立董事(至少有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即生效。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一次)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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