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
完善内部问责制度,增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履职意识与能力,推动敬业、务实、高效管理团队的建设,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须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问责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
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导致公司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问责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
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委员由独立董事
以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董事担任。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触及本制度第九条规
定的问责范围事项,由审计稽核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上报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思想意识和对外宣传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故的;
(四)发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五)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违反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在资金使用上,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在资金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种类及问责形式
第十条 问责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公司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
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且公司在进行上述惩处的同时可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而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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