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作用,勤勉尽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年报编制的进展和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的财会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如适用)。审计委员会形成
的上述文件均应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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