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顺发恒业: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顺发恒能”或“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

1、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发现与价值分配的和谐统一。
2、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增强公司竞争力,并通过制度机制的牵引,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

3、提升和巩固公司法制化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的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业绩奖金、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1,726.0791 万元。参加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 55,311,694 股,按照每股 2.12 元计算得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持有人应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55,311,694 股,该等股票全

部来源于公司在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回购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