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防范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服务。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合作互利和公平合理为前提开展双方业务。
(一)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前,应认真查阅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在审议该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进行回避表决。
(三)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期间,应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风险评估报告予以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财务公司本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