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条 为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工作。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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