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 三木 公告编号:2026-63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传票,将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5,016.69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木集团”)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山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开投商贸”)、东山开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开投”)就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东山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案件一:案号(2026)闽 0626 民初 1218 号
(1)原告: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投商贸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二:案号(2026)闽 0626 民初 1219 号
(1)原告:东山开投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一)诉状 1:案号(2026)闽 0626 民初 1218 号(原告:东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开投商贸有限公司)
(1)判令公司支付两份《销售合同》(编号:KTSM-SMJT20251202MEG-1、
KTSM-SMJT20251202MEG-2)项下余欠货款合计人民币 37,208,000.00 元;
(2)判令公司以余欠货款为基数,按日 0.05%的标准,支付自 2026 年 4 月 1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26 年 5 月 6 日为 669,744.00
元);
(3)判令公司偿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71,850.00 元以及诉
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其中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数额待后明确);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诉状 2:案号(2026)闽 0626 民初 1219 号(原告:东山开投集团有限
公司)
(1)判令公司支付《销售合同》(编号:KTJI-SMJT20260114MEG)项下余欠货
款人民币 11,875,500.00 元;
(2)判令公司以余欠货款为基数,按日 0.05%的标准,支付自 2026 年 5 月 1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判令公司偿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41,800.00 元以及诉
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其中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数额待后明确);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3、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公司与东山开投商贸、东山开投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2026 年 1 月 14 日签
订多份《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其购买乙二醇产品,付款规则:合同签订支付 10%预付款,剩余 90%货款约定固定期限付清;违约条款:逾期付款按日 0.05%计收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开支。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货物交付,但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别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 4
月 30 日前)付清剩余货款,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法院暂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8,121.9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7.32%。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因法院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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